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socialist democratic politics under the government by law)

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通过完备的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使全体社会成员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从而确保人民当家做主的各项民主权利落到实处。

中国民主政治在曲折中发展。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和发展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认识的一个重大转变。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以保障人民当家做主为核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这对于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总结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正反两方面经验,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形成了一整套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又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并做出全面部署和顶层设计;同时指出:“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这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政治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明确了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