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law)
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节人们行为的规则(规范)的总和。
法的思想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中国古代“法”与“刑”二字是通用的,“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许慎《说文解字》)“律,均布也”,是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中国先秦时期就有关于法的论述,如“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管子·七臣七主》)、“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商君书·修权》)、“不贵义而贵法”(《商君书·画策》)、“以法为本”(《韩非子·饰邪》)、“以法为教”(《韩非子·五蠹》)等思想。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提出“法就是维护正义”,亚里士多德强调法在城邦中的作用,西塞罗继承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了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关系。马克思进一步提出,自然法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基本价值理念;实在法是自然法的对象化、具体化,是人们出于社会交往的需要,对自然法基本价值理念做出的“语义学上的阐释”,“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自己本身理性的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他指出欧洲古罗马奴隶制国家早期制定的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是私有制基础上的法的最完备的形式,流传下来最早的罗马成文法是公元前5世纪中叶颁布的《十二铜表法》。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主张订立社会契约保障人的权利,强调法体现人们的意志,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他们的共同点是,否认法的阶级性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法的决定性作用。
法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一定的经济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的集中表现,并反过来维护和发展这些关系,统治阶级用法律形式将这些关系加以神圣化。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他在《共产党宣言》中批判资产阶级观念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他又明确指出,财产是法和国家的全部内容,即法是财产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财产关系是法的实在内容。“私法本质上只是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的、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同时,法又具有相对独立性,人们可以把旧的封建的法的形式大部分保存下来,并且赋予这种形式以资产阶级的内容,甚至直接给封建的名称加上资产阶级的含义。
法是历史的产物,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在阶级社会,法具有阶级性,法是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任何国家政权都是由一定阶级掌握的,在任何阶级对立的社会里,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通过法规定、巩固和发展对本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以维护自己的统治。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殊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他们的个人统治必须同时是一个一般的统治。他们个人的权力的基础就是他们的生活条件,这些条件是作为对许多个人共同的条件而发展起来的,为了维护这些条件对所有的人都有效。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
历史上有两种根本性质不同的法,即剥削阶级国家的法(奴隶制国家的法、封建制国家的法、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剥削阶级国家的法维护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统治和剥削关系。社会主义国家的法维护、巩固和发展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同时镇压敌人、惩罚罪犯、保护人民、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推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劳动人民的共同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