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观念(socialist concept of the government by law)
人们对法律的性质、地位、作用等问题的认识和看法,其核心是依靠法律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治理社会的观念,其实质是依法治国的理念、意识与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是体现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它从中国现实的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同时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产生和发展有一个历史过程。在新中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制定了包括1954年《宪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命令,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开始萌芽。毛泽东在关于宪法草案讲话中指出,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1956年刘少奇在党的八大政治报告中指出,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迫切需要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然而,在后来的一段时间内,这些法治观念和思想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得到了弘扬。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将依法治国这一治国基本方略正式载入宪法,使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得到了极大提升。进入21世纪以来,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得到丰富和发展。2002年,党的十六大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7年,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党的十八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并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战略部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内涵十分丰富,概括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它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它一方面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实践必须服务于人民,致力于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同时又必须注重教育、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使之适应法治社会的要求,提高在法治社会的生存生活能力。前者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以人民利益为上的精神,后者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两者都是执法为民理念不可或缺的内容。“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其内涵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及时高效。它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它既为法治实践活动提供了明确的目标和导引,也为广大人民群众认知和理解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意义提供了简明的依据和参照。它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事业都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各种具体实践活动都必须充分考虑和高度重视对社会发展和社会运行全局的影响。“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它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它强调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彻底的人民性、系统的科学性、充分的开放性等特征,其核心和精髓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提炼。它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治国安邦的基本理念,彰显了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