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的刑法思想(Lenin’s thinking of criminal law)
列宁关于维护苏维埃国家政权和社会经济稳定、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论述。
十月革命前后,列宁运用法律武器,尤其是刑法武器同各种叛乱分子、敌特分子、经济犯罪分子做斗争,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刑法理论。主要内容有:(1)无产阶级要对革命的敌人毫不留情地适用死刑。在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有人提出要把废除死刑列入党纲,考茨基之流也对无产阶级政党在自己取得胜利以前即适用死刑进行嘲讽。对此,列宁指出,考茨基不会革命地考虑问题已经到了这种程度,陷入了庸俗的机会主义已经到了这种程度,以致他不能想象,革命的无产阶级政党在自己取得胜利以前竟能公开承认必须对反革命分子适用死刑。十月革命胜利初期,面对国内外反革命势力企图趁苏维埃政权立足未稳,将其扼杀在摇篮里,列宁为保卫新生的无产阶级政权,指出对人民的这些敌人,社会主义的敌人,劳动者的敌人不能有任何宽恕,对任何人和任何机关攫取国家政权的任何职能的任何企图,苏维埃政权都将使用所拥有的一切手段予以镇压,直至使用武力。列宁严厉批判某些人反对死刑,放纵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的行径,强调任何一个革命政府没有死刑是不行的,全部问题仅在于该政府用死刑这个武器来对付哪一个阶级。这是以往历次革命斗争经验所证明的。他指出,从前各次革命中的不幸,就在于群众努力地无情镇压坏分子的那种革命热忱,未能长久坚持下去。在1922年制定《苏俄刑法典》的过程中,列宁就反革命罪的概念和处刑问题提出,凡进行宣传、鼓动或协助一种组织不承认业已代替资本主义的共产所有制,并图谋通过武装干涉、封锁、间谍活动、津贴报刊等手段以暴力推翻共产主义所有制的国际资产阶级效力者,一律处以极刑,其情节较轻者,剥夺自由或驱逐出境。(2)刑法不仅适用于对各种反动势力,而且还适用于贪污、受贿、盗窃等经济领域的具体犯罪行为。1918年,列宁指出,在新生的革命政权尚未巩固之时,如果对投机分子不采取就地枪决的恐怖手段,我们就会一事无成;对于贪污犯,他在《给俄共(布)中央的信》中说:不枪毙这样的贪污犯,而对其判了轻得令人发笑的刑罚,这对共产党和革命者来说是可耻的行为;他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中写道,要逮捕和枪毙受贿者和骗子。苏维埃政权建立后,列宁多次强调要严厉打击投机倒把活动,指出应当重新审查和修改关于投机活动的一切法令,宣布一切盗窃公物行为,一切直接或间接、公开或秘密地逃避国家监督、监察和计算的行为,都要受到惩办(事实上要比从前更严厉三倍地加以惩办),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计算和监督工作的开展,从而有力地巩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3)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的警戒作用。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刑罚适用的目的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而达到制止犯罪人再犯和警戒他人不去犯罪,惩罚的警戒作用绝不是看惩罚得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重要的不是严惩罪行,而是使所有一切罪案都真相大白,即通过做到有罪必罚,达到预防犯罪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