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government by law)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与实施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史过程。1954年,毛泽东领导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6年党的八大通过的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提出,“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但由于多种原因,党的八大提出的正确方针没能一贯坚持,“文化大革命”使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要求,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分强调和重视法制建设。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指出,到下世纪初要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7年10月,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把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写入宪法。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强调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做出了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新征程。
实现这一总目标,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