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的立法、司法、守法思想(Lenin’s ideas of legislation,judiciary and lawabiding)

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苏维埃法制建设的论述。主要内容有:(1)工人阶级夺取政权后,要通过改变所有制和实行新宪法来巩固政权。法属于反映社会物质关系的思想关系的范畴,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资产阶级的平等、自由和法制,它所包含的普选制、代议制,对于劳动人民是骗局和陷阱,是由资本主义经济的特点决定的。法律也是无产阶级政权的统治工具。无产阶级专政需要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是镇压敌人反抗、保卫社会主义民主的有力武器,又是保卫公有制和平等劳动、平等分配的权利,进行经济管理、经济建设的重要手段。要以法律(宪法)保证全体公民直接参加国家的管理,保证全体公民享有自由集会、自由讨论自己的事情和通过各种团体和报纸影响国家事务的权利。(2)要给每一个群众代表、每一个公民提供条件,使他们既能参加国家法律的讨论,也能参加选举自己的代表,参加执行国家的法律。社会主义法制是无产阶级专政实际经验的总结,在立法工作中既要积极吸收各国文献和经验中有益于劳动人民利益的东西,更应该体现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以法律形式把政府的全部工作牢固地确定下来。制定法律应当坚持民主原则,列宁指出,民主的组织原则,其高级形式就是由苏维埃建议和要求群众不仅积极参加一般规章、决议和法律的讨论,不仅监督它们的执行,而且还要直接执行这些规章、决议和法律。(3)社会主义法制是统一的。列宁指出,俄国如果不坚决实行这个确立全联邦统一法制所必须的最起码的条件,那就根本谈不上什么维护文明制度和创立文明制度了。但在贯彻执行法律时要实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新政权颁布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的法律,从而在新的生活方式的发展道路上立下了里程碑。各地苏维埃可以因地、因时制宜,可以修改、增加或补充政府所制定的基本条例。(4)严格执法守法。列宁强调所有的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不允许违法犯罪行为的存在,极小的犯法行为,极小的破坏苏维埃秩序的行为,都是劳动者的敌人立刻可以利用的漏洞。国家干部和党员,没有超越国家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要率先垂范、执行法律,按法律办事。根据列宁的倡议, 1918年11月通过了《关于确切遵守法律》的决议,要求共和国的全体公民,所有苏维埃政权机关和一切公职人员,都要严格遵守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律和中央政权机关过去和现在所颁布的决议、条例和命令。1919年俄共(布)的八大一个决议中规定﹕党应当通过苏维埃机关在苏维埃宪法的范围内来贯彻自己的决定。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党、政、宪(法)关系的铁则。(5)司法独立。1921年,俄共(布)中央制定《关于党的机关与司法侦查机关相互关系》,并在第4条和第5条中规定“司法机关必须将待审的共产党员交由党委委托的人员保释”,“党委必须在向它介绍案情后三天内就案件的实质做出结论”,否定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列宁指出第4条和第5条“依我看是有害的”,坚决要求修改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共产党员不能进行独立审判的有关规定,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地行使其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干涉。他严肃地向各省委重申,凡试图对法庭“施加影响”以“减轻”共产党员罪责的人,中央都将把他们开除出党。列宁强调要正确处理党和司法机关的关系,主张党的机关和共产党员要带头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审判,要努力做到“消除党员因一般刑事案件交法庭审判时加重判罪和消除任何利用执政党地位从轻判罪的可能性”。(6)加强法律监督。针对究竟用什么来保证法令的执行的问题,列宁说,第一,对法令的执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令的加以惩办。社会主义法律监督是全社会的事情,党组织、专门的法律机关、人民群众都有权利和义务监督法律的实施。主张全国检察系统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保证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地方机关的干涉。列宁逝世前,提出改组工农检查院,并把它同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结合以提高威信;从工农中选出新的监察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享有中央委员的一切权利,并有一定人数出席政治局的每次会议,以利于决策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