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Organic Law of the Villagers Committe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87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并规定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1998年11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8年11月4日起施行,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六章41条,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组织原则、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做了具体规定。这是一部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