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Election Law of the NPC and Loc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RC)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先后颁布了两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一部是1953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部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2015年6次修改。
这部选举法在宪法确定的选举原则和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做出了具体而详细的法律规定。共十二章59条。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原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机构及其职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各少数民族的选举、选区划分、选民登记、选举的程序、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及对破坏选举的制裁,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部基本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