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the law rule path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紧紧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深入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建设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依据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制定新法律。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正式颁布,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立法、行政、司法体制,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强调和重视法制建设,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江泽民于1996年提出了“依法治国”思想。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把这一治国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就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核心是依宪治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要借鉴世界各国在人类文明法治中所走过的法治道路的成果和经验,又要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即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基本经验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