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political system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
其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新中国成立后确立的,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又结合新的时代特点和实践经验,对它进行不断发展和完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正确集中各方意见,协调不同利益,集体行使权力,科学做出决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效率、民主与法治紧密结合起来,充分体现和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效率办成事的优势。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这一制度是在中国革命斗争中逐渐形成的,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各界民主人士的共同选择。在这一制度中,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
其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实践证明,这一制度能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目标下把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多党合作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广泛参与和集中领导的统一、社会进步和国家稳定的统一、充满活力和富有效率的统一。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统一而不可分离的国家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其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我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做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把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相结合,体现了我国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合作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是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居民(村民)选举的成员组成居民(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地城乡基层民主不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渠道增多,民主的实现形式日益丰富。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自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创新实践的科学总结,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经验的制度创新。它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有利于保持党和国家活力,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