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the law system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它是一个统一、系统、分层的科学体系,具有动态、开放和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新的政权建设的需要,从1949年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中国颁布实施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法令,开启了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至1966年,中国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令130多部,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没有建立起来。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新时期。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同时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7部法律,拉开了新时期中国大规模立法工作的序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此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这个法律体系,既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还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