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自治制度(the selfgovernance system by basic level masses)
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居民、村民、企业职工选举的成员组成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这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直接、最广泛、最生动的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率先发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迅速席卷全国。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户成为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和利益主体。他们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关注村中事务的管理,迫切希望用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来保障经济上的自主权利。一些乡村的村民群众自发选举建立了村民委员会。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提出,要把“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作为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内容之一。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民主要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1982年12月,全国人大第一次把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写进了宪法。党的十三大提出要促进“基层民主生活的制度化”。党的十四大提出要“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切实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健全基层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党的十六大明确把基层民主概括为农村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和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三个方面。党的十七大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四项重要制度之一,进一步提出要把发展基层民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要“完善基层民主制度”。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四个民主”,是党对人民群众的民主实践的精辟提炼和概括。其中,民主选举是基层群众自治的前提。它实现了村民委员会干部由过去的组织任命到由群众民主选举产生的过渡,并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民主决策是基层群众自治的关键。它实现了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事项,由村(居)民群众遵照一定的程序集体讨论,做出全体人员必须共同遵守的决定。民主管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根本。它是发动和依靠村(居)民群众,共同管理村(社区)内事务,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从而达到自治的目的。民主监督是基层群众自治的保证。它是通过村(居)务公开、民主评议村(社区)干部和村(居)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等形式,由村(居)民监督村(社区)中重大事务,监督村(居)委会工作和村(社区)干部行为。民主监督的重点是村(居)务公开,凡是村(社区)里的重大事项和村(居)民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群众公开。
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已成为我国城乡基层社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发挥着愈益重要的作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形成和完善,发展了基层直接民主,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有利于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事务的能力和公民意识、民主素质的提高,从而保持了我国城乡基层民主的巨大活力和持久动力,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成功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