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Organic Law of the Urban Residents Committe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89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共23条。

《组织法》对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责与任务、组织结构、选举办法、活动形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是一部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的法律。 此前,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曾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0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公布《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