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nonpublic sector of the economy)

相对于公有制经济的范畴。指我国现阶段除公有制经济形式以外的其他所有制形式,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等。其中,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从事个体劳动和经营的所有制形式。它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归劳动者所有和支配;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佣劳动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所有制形式;外资经济,是我国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吸引外资建立起来的所有制形式。它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境外资本部分,以及外商独资企业。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非公有制经济由小到大,由弱到强,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民经济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中国共产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定位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非公有制经济开始得到恢复和发展。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和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分别确认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所有制结构上,强调“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第一次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强调,要把“两个毫不动摇”作为长期坚持的方针,提出“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从“有益补充”,到“共同发展”,再到“重要组成部分”,表明了我们党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发展及认识的不断深化。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并围绕这一要求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指导方针、具体任务和推进举措。《决定》首次提出“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这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铺平了道路;《决定》围绕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在完善发展政策、扩大发展空间、转变发展方式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发展理念和政策导向,推动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