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整顿(rectify the economy)

1988年9月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政策。

1984年到1988年,我国经济经历了一个加速发展的飞跃时期。但在加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物价波动较大、通货膨胀加剧、重复建设严重、经济发展过热等问题。1988年夏季,在经济秩序特别是流通秩序的混乱状况没有得到扭转的情况下,不适当地决定进行“价格闯关”,全面推进价格改革,放开价格。这一决策未能充分考虑国家、企业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结果诱发全国性抢购风潮,影响了社会的安定。

为扭转严峻的经济形势,1988年9月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治理经济环境,主要是压缩社会总需求,抑制通货膨胀。即做到控制投资规模和社会集团购买力,严格控制货币发行,克服经济过热现象;整顿经济秩序,主要是整顿当时经济生活中特别是流通领域中出现的各种混乱现象,做好刹住乱涨价风、整顿公司、确立重要产品的流通秩序、加强宏观监督体系四个方面的工作;深化改革,主要是进行全面的配套改革。从理顺价格着手,特别注重深化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改革。

10月3日,为贯彻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10月6日,国务院做出《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10月24日,国务院做出《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11月28日至12月5日,国务院在北京同时召开全国计划会议和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讨论安排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讨论部署1989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这两个会议坚决贯彻了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

1989年11月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经过3年的努力,到1991年底,投资和消费需求双膨胀的局面有所缓解,通货膨胀得到控制,流通领域混乱现象得到整顿,经济秩序实现好转。治理整顿是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决策,由此我国进入了历时三年的治理整顿阶段。1992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宣告治理整顿的主要任务已基本完成,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特定阶段可如期结束。这个阶段的治理整顿工作,不仅治理和部分改革了前十年积累下来的体制问题,也调整了因经济发展过快而出现的结构失衡问题,为1992年以后的改革和发展稳住了阵脚、准备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