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大林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价值规律(Stalin’s theory of the law of value under the socialist system)

斯大林于1952年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详细阐述了这一规律。

首先,斯大林通过分析苏维埃国家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形式即全民的形式和集体农庄的形式,肯定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依然存在并发生作用。

其次,斯大林强调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被“生产资料公有制、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规律”严格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不具有发生作用的广阔场所。斯大林指出,在苏维埃国家,价值规律仅在商品流通领域和社会主义生产领域发生作用。在商品流通领域,价值规律以调节者的身份影响买卖的商品交换,主要是个人消费的商品交换。在社会主义生产领域,由于“抵偿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的耗费所需要的消费品”是作为商品形式出现的,所以价值规律通过商品买卖间接影响社会生产,不具有调节作用。

再次,斯大林阐述了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发生的作用。斯大林指出,在现实意义上,经济核算和赢利问题、成本问题和价格问题都受价值规律影响。它不仅能够教育经济工作人员精确计算生产数值,合理进行生产和遵守规律,而且能够教导他们寻求生产内部潜在的后备力量,改进生产方式,降低生产成本,使他们成为社会生产的真正领导者。同时由于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受到严格限制,本国的国民经济能够避免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巨大损害,保证高速度地不断地增长。

最后,斯大林指出价值规律是与商品生产的存在相关联的历史范畴,商品生产消失,价值规律也不复存在。在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下,即在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第一阶段,生产资料的生产处于首要地位,用于生产产品的劳动量采用商品这种曲折迂回的方法来计算,所以价值规律依然存在,但它不是生产的调节者并被严格限制在一定范围。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二阶段,生产产品的劳动量“直接以耗费在生产产品上的时间数量即钟点数量来计算”,所以价值规律将失去效力,随商品生产一起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