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社会主义法制(improve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通过健全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内容,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坚持合法、民主、平等、统一等原则。合法原则,即在共产党领导下不断完备社会主义法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的法律,确立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不允许任何人做法律所不允许的事情。民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贯彻在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执行、监督和遵守等各个环节之中。平等原则,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实现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真正平等,特别是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任何人都不得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统一原则,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宪法具有最高法律的效力,它要求在社会主义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一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不允许各地区、各部门擅自制定和推行与法律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相违背的制度和规定。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内容,就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指要制定反映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社会秩序的法律、法令、条例、决议、命令和地方性法规等,它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有法必依”,是指普遍守法的原则,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它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可靠基础;“执法必严”,是特别针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讲的,即一切行政机关和检察、审判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的重要条件;“违法必究”,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任何人,不管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被及时揭露,依法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