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中国共产党不懈追求的一种社会理想,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在中国发展关键时期,中国共产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将“社会更加和谐”作为重要目标提出。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第一次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到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位置,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三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扩展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内的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性质和定位、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党的十七大再次强调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并对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做了全面部署。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也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