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关于东方社会的论述(Marx’s exposition of oriental society)

马克思对东方社会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历史发展及进入共产主义的设想。

东方社会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在地理位置上与西方社会对应的东方国家,主要是俄国、中国和印度等;二是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对应,是经济、政治、文化相对落后的东方国家。东方国家在经济上实行土地公有制或国有制,在社会结构上实行自给自足的农村公社制,在政治上实行东方专制制度。这种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独特性引起马克思的持续关注和思考。从19世纪50年代起,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经济学手稿》以及给恩格斯等人的信中,谈到关于东方社会问题。马克思认为,不存在土地私有制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19世纪70 年代至 80 年代初,马克思在《人类学笔记》(或《历史学笔记》)以及关于俄国革命道路、俄国农村公社命运等问题的论述中,以世界历史的视野研究东方社会问题,形成了一系列关于东方社会的论述。

马克思对东方社会的论述主要内容有:

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19世纪五六十年代,由于缺乏材料依据,马克思只能从印度、日耳曼、俄国等的“农村公社”遗迹中,来推论人类早期社会,并提出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在读了摩尔根的《古代社会》等之后,马克思认识到,“实行土地共同所有制和集体耕种的氏族公社”才是人类社会的原生形态,而农村公社具有公有和私有的双重性,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亚洲的农村公社则往往是古代形态的最后阶段和最后时期。马克思指出,在亚洲以外的地方,农村公社是“自生的发展的产物,而决不是从亚洲现成地输入的东西”;因而亚细亚生产方式具有普遍性,不仅存在于亚洲,而且曾存在于欧洲;这个制度在所有其他国家是自然地产生的,是各个自由民族发展的必然阶段。

关于卡夫丁峡谷问题。俄国的知识分子曾就“俄国传统的农村公社能否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多次请教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77年《给 〈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以及1881年马克思反复思考、四易其稿的《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中,马克思强调:第一,他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不是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个民族,如果它所处的历史环境不同,发展道路也就不同。第二,关于俄国社会能不能不经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过渡到新的形态,马克思的回答是:“如果俄国继续走它在1861年所开始走的道路,那它将会失去当时历史所能提供给一个民族的最好的机会,而遭受资本主义制度所带来的一切灾难性的波折”。“这种农村公社是俄国社会新生的支点;可是要使它能发挥这种作用,首先必须肃清从各方面向它袭来的破坏性影响,然后保证它具备自由发展所必需的正常条件。”尽管后人对此有多种理解,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那就是东方国家可以而且应该走一条不同于西方的发展道路,去选择既能尽量减少资本主义制度所造成的痛苦,又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进步和改善人民生活的发展道路,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确信的。

马克思关于东方社会的论述尽管因为历史条件的局限,不可能对未来东方国家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做出具体的指导,但是,它表明东方国家要独立自主地走一条适合本民族国家情况的发展道路,因而具有方法论的根本性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