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The Land Reform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指导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法律文件。

新中国成立前夕,1948年秋,东北、华北等一亿人口的老解放区已经基本完成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这次土改同以往相比,有一些新的规定。如:由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和财产,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为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

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分配土地时采取“中间不动两头平”的办法。

从1950年冬到1953年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新解放区的农村开展了土地制度的改革。土地制度的改革,先后使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包括老解放区农民在内)

无偿地获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大量其他生产资料,占中国绝大多数人口的农民群众获得了翻身解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对于保证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