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资本主义理论(theory of state capitalism)

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利用资本主义以建设社会主义的理论。

列宁1916年提出了国家资本主义这个概念。1917年十月革命后他第一次论述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的国家资本主义。他严格区分“政权属于资本的社会的国家资本主义”和“无产阶级国家中的国家资本主义”。前者是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直接控制的资本主义企业的资本主义;后者是能够加以限制、能够规定其范围的资本主义,这种国家资本主义是同国家联系着的,而国家就是工人,就是工人的先进部分,就是先锋队。国家资本主义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国家性质不同,其所决定的国家资本主义的性质也不同。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国家资本主义具有消极的一面,也具有积极的一面。消极的一面,就是采取国家资本主义,要向资本家缴纳一定的“贡款”,把许多最宝贵的产品交给资本家做代价,资本家则获取极难得到的原料和高于普遍利润的额外利润;积极的一面,就是国家资本主义是一个集中的、有统计的、有监督的和社会化的生产形式,可以作为小生产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中间环节,作为提高生产力的手段、途径、方法和方式。在落后国家里,不能实现小生产向社会主义的直接过渡,必须利用国家资本主义积极的一面,限制其消极的一面,使之成为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一种过渡性经济。列宁还提出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国家资本主义的主要形式有:租让制、租借制、合作制、代购代销、合营股份公司等。各种不同国家资本主义赎买和利用的对象不同,租让制和合营股份公司利用的对象是国外资本家;租借制、合作制和代购代销利用的对象是国内资本家。各种国家资本主义对资本家进行利用和赎买的目的和作用也不同,租让制和合营股份公司对外国资本家的赎买和利用,是为了利用他们的资本和技术设备来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合作制和租借制对资本家的利用和赎买,是为了把小生产发展起来,使之在自愿结合的基础上过渡到大生产。

列宁的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国家资本主义理论后来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没有得到多大发展。中国通过国家资本主义把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逐步改造为社会主义经济。在现阶段,中国的国有资本与外国资本合作经营的企业也是一种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