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资本主义问题》(Questions on state Capitalism)
李维汉主持的《资本主义工业中的公私关系问题》调查报告的第一部分节录。收入人民出版社1987年出版《李维汉选集》。
1953年三四月,为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资本主义的基本情况和系统经验,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率领由国家计委和工商管理局参加的调查组,赴武汉、上海、南京、无锡、常州、济南等地进行调研,5月向中央呈交了《资本主义工业中的公私关系问题》的报告。同年6月中旬,中央政治局召开两次扩大会议,讨论和肯定了这个报告,确定了经过国家资本主义改造资本主义的方针。
报告概述了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状况,进而提出国家资本主义由低级到高级的各种形式。报告指出,“三年来,合营有相当发展,加工有很大的发展,租借形式则没有发展,但同时新出现了不少种发达的形式,如工业上的订货、包销、统购、统销、专卖、经销等,形成一系列由低级到高级的形式。”报告强调指出,“在国家资本主义工业中,新生产的价值已不仅分为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而是首先分为工人的工资、企业的利润和国营企业利润三个部分,三分天下工人阶级有其二;而后企业利润又分为国家的税收、资本家的股息和红利、工人的奖金和福利、企业的公积金,四马分肥,工人阶级得其大半。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中的工人,已经不是单纯为资本家生产,同时是为国家生产。”
报告将国家资本主义的作用归纳为:第一,国家资本主义是我们利用和限制资本主义的主要形式。第二,国家资本主义是将私营工业逐步纳入国家计划轨道的主要形式。第三,国家资本主义是资本主义工业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主要形式。
报告根据公私合营企业以及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方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第一,对于有利于国计民生和有发展前途的大工厂,采取逐步实行公私合营的方针,应加以肯定。但在步骤上必须照顾需要、干部、资金、资本家自愿和政治影响等条件,有计划地进行,并须有控制,即有一定的批准程序。第二,公私合营企业的管理应允许资本家及其代理人参加,并应和他们商量和解决一切需要商量和解决的问题,除重大问题外,经过协商,公股代表有决定权,但容许私股代表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第三,关于利润处理,除提取少量公积金外,应保证私股分到一个最低限度的利润(可采用股息形式),但也应规定一个最高限度,其数可略优于银行存款利息,超过此数者不论多少应全部归于国家。第四,合营企业之投资由国库依国家计划拨款,私股若愿意投资亦依原股同样待遇。企业原有人员,应包下来,量才使用,不加歧视,将他们逐步改造为国家干部,其薪金可以适当调整。这样,公私合营企业除了应纳所得税外,应与国营企业一样待遇,其生产和投资应同样列入国家计划。工人的工资、福利等在原则上也应与国营企业相同。第五,重要的合营企业应由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其原已在全国自成系统者,应恢复分支机构与总机构的领导关系,其生产应由中央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第六,关于公私合营企业,目前还需有一个章程或条例,加以试行,待进一步取得经验后,再变成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