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认识论和辩证法三者一致(a unity of logic, epistemology and dialectics)

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相互关系的原理。辩证唯物主义从客观辩证法决定主观辩证法,主观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这一基本原则出发,强调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的三者统一,基础是发展着的物质世界。唯物辩证法既是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又是认识的规律,也是思维辩证发展的规律。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在实践的基础上达到统一、一致。

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在实践的基础上阐述了逻辑学、认识论与辩证法的一致性。马克思指出: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甚至被他在观念这一名称下转化为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造物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我们头脑中的概念是现实事物的反映,辩证法是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在表现形式上虽有不同,但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概念的辩证法本身就变成只是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自觉的反映,从而黑格尔的辩证法就被倒转过来了。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唯物辩证法体现了逻辑学、认识论和辩证法的一致性。

列宁充分肯定了马克思对唯物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方面的理论贡献。他指出,虽说马克思没有遗留下“逻辑”,但他遗留下《资本论》的逻辑,应当充分地利用这种逻辑来解决这一问题。在《资本论》中,唯物主义的逻辑学、辩证法和认识论(不必要三个词:它们是同一个东西)都应用于一门科学,这种唯物主义从黑格尔那里吸取了全部有价值的东西并发展了这些有价值的东西。《资本论》是马克思在理论研究实践中把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相统一的科学范式。

辩证法和认识论的一致性是辩证唯物主义的重要原则。(1)唯物辩证法和认识论的一致性就在于,认识的辩证法来源于客观事物的辩证法,两者在实践的基础上达到统一。列宁说,辩证法本身包括现在称之为认识论的内容,这种认识论同样应当历史地观察自己的对象,研究并概括认识的起源和发展、从不知到知的转化。唯物辩证法揭示的一般规律,也是认识的一般规律。(2)唯物辩证法贯穿于认识的全过程。不仅认识论的内容始终包含唯物辩证法,而且认识辩证法就是唯物辩证法的体现。(3)唯物辩证法是科学认识的工具,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列宁指出,辩证法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正是问题的“这一方面”(这不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而是问题的实质)。普列汉诺夫没有注意到,至于其他的马克思主义者就更不用说了。列宁突出强调辩证法和认识论的内在一致性。

辩证法和逻辑学的一致性。表现为:(1)辩证逻辑的思维内容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辩证逻辑作为客观辩证法的反映,如果脱离唯物辩证法所揭示的客观事物的矛盾运动,就不可能真正揭示概念辩证法的客观内容。列宁指出,概念的关系=逻辑(=过渡=矛盾)的主要内容,并且这些概念(及其关系、过渡、矛盾)是作为客观世界的反映而被表现出来的。事物的辩证法创造观念的辩证法。(2)逻辑的思维形式和方法的辩证性,是辩证法规律的逻辑表现。抽象概念的形成及其运用,已经包含着关于世界客观联系的规律性的看法、见解、意识。因此,辩证逻辑对思维形式和方法的研究,必须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3)辩证逻辑是唯物辩证法的重要内容,唯物辩证法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逻辑学。唯物辩证法贯穿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发展过程,如果在人类思维发展中得不到贯彻,就不可能是完整、彻底的辩证法。唯物辩证法的一切规律和范畴都具有逻辑学的意义。

认识论与逻辑学的一致性。表现为:认识论和逻辑学都建立在辩证唯物论基础之上。人的认识和逻辑的概念、范畴都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是一个在实践中辩证发展的过程。列宁指出,逻辑学是关于认识的学说,它是认识论。认识是人对自然界的反映。但是,这并不是简单的、直接的、完整的反映,而是一系列的抽象过程,即概念、规律等的构成、形成过程,这些概念和规律等(思维、科学=“逻辑概念”)有条件地近似地把握永恒运动着和发展着的自然界的普遍规律性。逻辑学作为关于认识的学说,就是认识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研究人类认识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它必然地包括了辩证逻辑,因此,辩证逻辑也就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唯物主义基础上实现了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的统一。三者从不同领域和视角反映着现实世界的规律,它们之间虽然在形式上存在着区别,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掌握这一原理有利于我们运用唯物辩证法,创造性地从事认识论和逻辑学研究,提高理论思维能力和认识水平;有利于在实践中科学地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规律和范畴,自觉地按照客观规律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