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五中全会(the Fif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Eleventh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PC)

1980年2月23日至29日在北京召开。会议主题是: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战斗力。会议的主要议程有:(一)讨论和通过关于召开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增选中央政治局常委;讨论和通过关于成立中央书记处的决议;(三)讨论《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改草案);(四)讨论和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全会一致通过决定,提前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这次大会的具体时间,由中央政治局决定。

全会经过充分的讨论,决定恢复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所决定并在十年间证明是必要和有效的制度,设立中央书记处作为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经常工作机构,并且选举胡耀邦同志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选举(以姓氏笔画为序)万里、王任重、方毅、谷牧、宋任穷、余秋里、杨得志、胡乔木、胡耀邦、姚依林、彭冲等十一位同志为中央书记处书记。

全会讨论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改草案)。提请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党章修改草案对党员条件规定了严格的要求,同时对党的民主集中制作了比较完善的规定。党章修改草案总结历史经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的需要,对党的干部制度作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包括废止干部职务实际上存在的终身制。

全会讨论和一致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全会认为,《准则》总结了我们党几十年来处理党内关系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间同林彪、“四人帮”斗争的经验教训,是对党章的必不可少的具体补充,它对发扬党内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决定在会后公布这个《准则》,并在全党执行。

全会一致通过了《关于为刘少奇同志平反的决议》,决定撤销党的八届十二中全会强加给刘少奇同志的“叛徒、内奸、工贼”的罪名和把刘少奇同志“永远开除出党,撤销其党内外的一切职务”的错误决议,撤销原审查报告,恢复刘少奇同志作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和无产阶级革命家、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之一的名誉;在适当时间为刘少奇同志举行追悼会;因刘少奇同志问题受株连造成的冤假错案,由有关部门予以平反。

全会根据党内外广大群众的意见,决定批准汪东兴、纪登奎、吴德、陈锡联四位同志的辞职请求,免除或提请免除四位同志所担任的党和国家的领导职务。

全会认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证群众有充分的权利和机会表达他们对国家大事的意见,对党政领导提出建议和进行批评,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但是经验证明,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即所谓“四大”,不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好方法。“四大”作为一个整体,没有起过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积极作用,反而妨碍了人民正常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为了有利于消除不安定的因素,全会决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关于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予以取消。

这次全会为提前召开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作了准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通过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