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化运动(People’s Commune Movement)
把小型农业生产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群众性活动。早在1955年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毛泽东就萌生了农业生产合作社规模要搞大的想法。在1958年3月召开的成都会议上,毛泽东提出了把小型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议。成都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该《意见》于4月8日被中央政治局批准),认为“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是必要的”。1958年5月,党的八大二次会议通过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广大农民开始更大规模地兴修水利,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和农业机械化事业,并先后根据党和毛泽东的要求开始了小社并大社的工作。
1958年8月,在北戴河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设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认为这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规定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原则;强调公社目前还是采取集体所有制,不忙于改为全民所有制,但是快则三四年、慢则五六年或者更长一些时间就可以实现向全民所有制的过渡。这次会议把人民公社化运动迅速推向高潮。北戴河会议后,全国农村一哄而起,没有经过试验,只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就基本上实现了公社化。到年底,全国74万个农业合作社合并为26万个人民公社,全国农户的99%以上参加了公社。
人民公社的基本特点是“一大二公”,实际上就是搞“一平二调”。所谓大,就是规模大,将原来一二百户的合作社合并成为四五千户乃至一二万户的人民公社。一般是一乡一社。所谓“公”,就是公有化程度高,将几十上百个经济条件、贫富水平不同的合作社合并后,一切财产上交公社,多者不退,少者不补,在全社范围内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实行部分的供给制(包括大办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叫作共产主义因素)
,造成原来的各个合作社(合并后叫大队或小队)
之间、社员与社员之间严重的平均主义。同时,社员的自留地、家畜、果树等,也都被收归社有。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的体制,既是一个生产组织,也是一级政权机构;既要负责全社的农、林、牧、副、渔业生产,也要管理工、农、商、学、兵(民兵)
等各方面的工作。人民公社大力推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将劳动力按军队编制组成班排连营,采取大兵团作战的方法,从事工农业生产。这种平均主义和军事共产主义的形式,造成了生产力的破坏,给农业生产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
1958年召开的第一次郑州会议、武昌会议、党的八届六中全会,1959年召开的第二次郑州会议,采取了一些措施,纠正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左”倾错误。主要是确定人民公社是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不能以按需分配代替按劳分配,人民公社要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要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等等。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又通过了“农业六十条”的修正案,明确规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根据各地方的不同情况,人民公社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生产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经过调整后的农村人民公社,在迅速恢复国民经济、组织进行大规模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保持农业稳产增产等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
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形式愈来愈显现出优越性,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的弊端则更为暴露。1982年,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修改宪法时,做出了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重新设立乡政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