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Further Enhance People’s Democratic Legal System, Guarantee Socialist Construction Cause)
1956年9月19日董必武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发言,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建设问题。收入人民出版社1985年出版《董必武选集》。
发言深刻阐述了人民民主法制的形成和作用。董必武指出:“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群众通过国家机构表现出来的自己的意志,是我们国家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也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发言总结了我国人民民主法制工作的基本经验。第一,人民民主法制是在摧毁旧法制的斗争中产生的。在这个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人民民主法制,是真正表现人民意志的和为人民服务的法制。第二,人民民主法制是适应国家建设的迫切需要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人民在保护生活和生产的实践中,也就会创造自己的法制。第三,人民民主法制实事求是地总结了人民斗争的经验和贯彻了群众路线。所以它无隔阂地反映了人民的意见。第四,人民民主法制吸取了我国历史上和国际上一切对人民有益的经验,特别是苏联的经验。人民民主法制,还具有因时制宜和因地制宜的特点,它照顾了各兄弟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在不抵触宪法的原则下,各自治区完全可以制定符合于他们意志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发言列举了当时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刻分析了不重视和不遵守法制的历史根源和社会根源,提出把依法办事作为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涵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其二,有法必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