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On the Draft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毛泽东1954年6月14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的讲话。收入《毛泽东文集》第6卷。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主要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会议由毛泽东主持,宋庆龄、李济深、张澜等21人发言,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宪法草案通过后,毛泽东发表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

讲话说明了宪法草案的特点。毛泽东说:“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到大家拥护,大家所以说它好,就是因为有这两条: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总结了经验,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这里对宪法草案“得人心”原因的分析,实际上说明了宪法草案的特点。

讲话阐释了宪法的功能。毛泽东说:“宪法草案公布以后,将会得到全国人民的一致拥护,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讲话界定了宪法的性质。毛泽东说:“我们的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

讲话体现了毛泽东在宪法起草过程中的作用,增进了民众对于宪法草案的了解,推动了自6月15日宪法草案公布后历时三个月的全民宪法大讨论。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