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basic contradictions of socialist society)

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提出的重要理论。

毛泽东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他说,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它是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但是,它又还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相矛盾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法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这些上层建筑,是和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即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但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存在,国家机构中某些官僚主义作风的存在,国家制度中某些环节上的缺陷的存在,又是和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相矛盾的。我们今后必须按照具体的情况,继续解决上述的各种矛盾。

由于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能够容许生产力以旧社会所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有利于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并且具有高度的效能,所以毛泽东说,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同旧社会的矛盾是根本不相同的。比如,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表现为剧烈的对抗和冲突,表现为剧烈的阶级斗争,它们不可能由资本主义制度自身得到解决,而只有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占有制,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是另一回事”。“它不是对抗性的矛盾,它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就是说,可以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自觉地调整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部分,调整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经济基础的部分;而不需要像在资本主义社会那样,表现为剧烈的阶级对抗和社会冲突,表现为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革命。

这就是说,一方面,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基本上是相适应的。我们必须肯定“我们现在的社会制度比较旧时代的社会制度要优胜得多”,必须牢记“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这个历史性的真理,因而坚定不移地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仍然存在着矛盾。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还刚刚建立,还没有完全建成,还不完全巩固”,“还很不完善”,因而“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有一个继续建立和巩固的过程”,需要“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克服它的某些环节上的缺陷,使之不断地“完善”起来。

毛泽东提出的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学说,为进行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提供了理论的依据,奠定了思想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