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界中的因果性(causality in nature)

揭示客观事物的因果联系的哲学范畴,客观事物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表现形式之一。原因指的是引起另一个事物和现象的事物和现象,它是造成某种结果的条件。“结果”指的是原因所造成的事物和现象,它是在一定阶段上事物发展所达到的状态。例如社会内部矛盾的发展是推动社会新陈代谢的原因,而新旧社会的更迭则是社会内部矛盾发展的结果。

客观世界的各种现象,彼此之间都有一定的因果联系。这种联系是客观事物本身固有的,是存在于人的意识之外,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客观世界中,这种联系是普遍存在的。任何现象都有它产生的原因,任何原因都必然引起一定的结果。

原因与结果不仅是客观的,而且是辩证统一的,二者互相对立,互相联系,互相转化。当我们单独考察两个具有因果联系的现象时,原因与结果是互相对立的,原因就是原因,结果就是结果,两者不能替换。原因与结果又是相互依存的。原因只有相对于它的结果而言,才成为原因;结果只有相对于它的原因而言才成为结果。如果失去一方,对方也就不存在了。原因和结果相互转化包括两种情况。原因与结果经常变换位置,在此时此地是原因,在彼时彼地是结果。如A现象引起B现象,B现象又引起C现象,B对A来说是结果,对C来说是原因。从不同的意义上来考察,原因与结果还会出现互为因果的情况。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是原因,上层建筑是结果;但从上层建筑的反作用来说,上层建筑又会成为经济基础进一步发展的原因。

客观事物的因果关系是复杂的。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具体条件的变化,往往会出现“一因多果”和“一果多因”的情况。我们需要在多种原因中找出根本原因,在多种结果中看到主要结果,把握事物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