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量(quantity of value)
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一般人类劳动的量所决定的价值的大小。由于衡量劳动量的天然尺度是劳动时间,如月、日、周、小时等,因而商品的价值量取决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
由于不同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条件各不相同,生产同样的商品所花费的个别劳动时间也不同,因此,商品价值量不是由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这里的“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是指 “劳动力在它被使用的专业中,必须具有在该专业占统治地位的平均的熟练程度、技巧和速度。……这种劳动力必须以通常的平均的紧张程度,以社会上通常的强度来耗费”。不同商品之间进行交换,就需要把不同商品由其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量进行比较,“一种商品的价值同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的比例,就是生产前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同生产后者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
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生产某商品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多,其价值量就越大;反之,其价值量就越小。而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会随着社会的劳动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劳动生产力越高,单位时间内生产的商品数量越多,生产每件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少,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就越小,反之,就越大。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地变动,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地变动。这是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律,也是劳动生产力和价值量之间的最基本的关系。因此,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劳动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单位使用价值包含的价值量日益减少是必然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