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
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2018年3月五次修正。
修正后的现行宪法共四章143条。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
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指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
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
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
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
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
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
伟大复兴。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
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
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
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
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
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
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
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和首
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