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Organization Law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RC)
1982年12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公告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四章,46条。
《组织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依照宪法有关规定召集的,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大会代表由其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大会选举的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各相关部门成员均可列席会议并提出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由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的委员长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各相关部门成员均可列席会议并提出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因故出缺的由原选举单位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