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澳门特区”。澳门由澳门半岛、氹仔、路环以及路氹城四个部分组成。位于中国大陆东南沿海,地处珠江三角洲的西岸,毗邻广东省,与香港相距60公里,距离广州145公里。1557年起由葡萄牙统治,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澳门目前的政治制度将会维持五十年不变,并可享受外交及国防以外所有事务的高度自治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堂区”作为行政区划单位,现有七个堂区和一个无堂区划分区域。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依照《基本法》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依法履行《基本法》授予的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执行《基本法》以及其他各项职权。行政长官在澳门当地通过选举产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每届任期5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其成员由行政长官从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设有司、局、厅、处。根据《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澳门居住连续满15 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经选举产生并根据《基本法》行使职权,包括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等。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第一审法院、中级法院、终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