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香港特区”。香港由香港岛、九龙半岛、新界(包括大屿山及230余个大小岛屿)组成。地处中国华南,珠江口东侧,北隔深圳河与广东深圳相接,西与澳门隔海相望,南临南中国海。1842年起上述地区先后被英国侵占。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除外交及国防以外,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在内的所有事务高度自治权。香港目前的政治制度将会维持五十年不变,以公正的法治精神和独立的司法机构维护香港市民的权利和自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18个区,根据《基本法》,这18个区只设立非政权性地区组织。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依照《基本法》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依法履行《基本法》授予的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执行《基本法》以及其他各项职权。行政长官在行使职权时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香港《基本法》有关事项发出的指令。行政长官在香港当地通过选举产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每届任期5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其成员由行政长官从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经选举产生并根据《基本法》行使职权,包括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等。特别行政区可依照《基本法》制定民事、刑事、商事和诉讼程序等各方面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做修改。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席总数为70席,分区直选和功能团体议席各35席。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