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special economic zone)
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实行某些特殊的经济政策、灵活的经济措施和特殊的经济管理体制的地区。改革开放后,为了集中和有效地利用外国资金及技术到我国进行生产、发展贸易、繁荣经济而设置交通条件比较优越的沿海地区,推行对外开放政策和优惠制度,是吸收外国投资、实现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方式。
1979年4月,邓小平首次提出要开办“出口特区”。197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和福建省的厦门市试办出口特区。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将这四个出口特区改称为经济特区。同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这些经济特区相继兴建。以后国家又批准增设了诸多各地各类开发和创新“新区”,其实质含义都是经济特区类型。
最初设立的经济特区,大多具有如下特点:一般选择在港口附近、交通方便的地方,以有利于货物流转、降低成本;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推行开放政策,并采用减免关税办法,吸引外资;为外商创造方便安全的投资环境,订立优惠条例和保障制度;产品以外销为主;集中管理,特区行政管理机构有权制定因地因时制宜的特区管理条例;区内企业享有相当的自主权。
1984年2月,邓小平在考察深圳、珠海、厦门三个经济特区后指出:“特区是个窗口,是技术的窗口,管理的窗口,知识的窗口,也是对外政策的窗口。从特区可以引进技术,获得知识,学到管理,管理也是知识。特区成为开放的基地,不仅在经济方面、培养人才方面使我们得到好处,而且会扩大我国的对外影响。”他对深圳题词:“深圳的发展和经验证明,我们建立经济特区的政策是正确的”;对珠海题词:“珠海经济特区好”;对厦门题词:“把经济特区办得更快些更好些”。邓小平还指出:“除现在的特区之外,可以考虑再开放几个港口城市,如大连、青岛。这些地方不叫特区,但可以实行特区的某些政策。我们还要开发海南岛,如果能把海南岛的经济迅速发展起来,那就是很大的胜利。”1992年初,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指出:“对办特区,从一开始就有不同意见,担心是不是搞资本主义。深圳的建设成就,明确回答了那些有这样那样担心的人。特区姓‘社’不姓‘资’。从深圳的情况看,公有制是主体,外商投资只占四分之一,就是外资部分,我们还可以从税收、劳务等方面得到益处嘛!”
建设经济特区的实践是在邓小平的直接倡导、支持下,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展开的。实践证明,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对外开放的窗口作用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作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