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township enterprise)

中国农民在改革开放中创造的,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开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乡镇企业的前身是社队企业。在人民公社时期,一些地方的公社和大队为了增加收入,利用当地资源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创办了社队企业,毛泽东称之为“光明灿烂的希望所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兴起,人民公社解体,社队企业迅速发展。198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农牧渔业部和部党组《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的通知,同意报告提出的将社队企业名称改为乡镇企业的建议。报告提出乡镇企业是多种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生产的重要支柱,是广大农民群众走向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是国家财政收入新的重要来源。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明确提出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针对乡镇企业蓬勃发展,1987年6月,邓小平高度评价了乡镇企业的兴起:“农村改革中,我们完全没有预料到的最大的收获,就是乡镇企业发展起来了,突然冒出搞多种行业,搞商品经济,搞各种小型企业,异军突起。” 199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颁布,明确了乡镇企业的法律地位,为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使乡镇企业的发展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乡镇企业与“三农”有着天然联系,是从农村土壤中生长出来的。它的异军突起,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它为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上转移出来,为农村致富和逐步实现现代化,为促进工业和整个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中,乡镇企业的产权得以明晰和流转,产权所有者的利益得到了保证,激发了农民及集体发展乡镇企业的积极性。它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撑力量、农民转移就业的主渠道,成为城乡经济市场化改革和以工哺农的先导力量,为我国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