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The government regulates the market and the market guides enterprises)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提出的体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新的经济运行机制。它要求国家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创造适宜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以此引导企业正确地进行经营决策。

“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机制的提出,是对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有关机制理论的发展。《决定》根据有计划商品经济的理论,已经注意到国家要综合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节,但没有重视和发挥市场的中介和枢纽作用。

经济运行机制的首要问题是国家、市场和企业三者在经济活动中的关系。“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是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中国家、市场和企业相互关系的正确表述。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运行机制,总体上来说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

“国家调节市场”是宏观调节。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镜子,对市场的调节实质上是对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所进行的调节。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辅之以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大体平衡,调节财政、信贷、外汇和物资的各自平衡和相互之间的基本平衡,调节商品供应量和货币流通数量的基本平衡,调节市场物价总水平,调节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这些重大比例关系基本平衡合理了,还要税收合理公平,使之有一个平等竞争和价格调节的市场环境,就可以对企业进行积极引导。

“市场引导企业”既是微观调节,又是宏观调节。国家不直接管理和经营企业,一般不对企业下达指令性经济指标。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和消费者,都是市场交换的当事人,它们同处于统一的市场中,发生着密切的等价交换的关系。市场引导就是价值规律调节,通过“无形的手”影响生产和流通。企业的微观决策以利润为动机,以信息为导向,表现为市场上商品的供求关系,直接影响商品的价格关系,从而影响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