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七十条”(Seventy Clauses on Industry)

即《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是中共中央制定的整顿工业企业,改进和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文件,是我国国营工业企业管理的第一个总章程。

1961年9月,中共中央针对“大跃进”以后许多企业生产秩序混乱,缺乏责任制和科学管理制度,分配上平均主义严重,经济效果差等问题,由邓小平主持,李富春、薄一波具体组织,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吸取工业企业各类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这个条例草案。草案全文除总则外,共10章70条,故简称“工业七十条”。主要内容是:国营工业企业是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又是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它的根本任务,是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增加社会产品,扩大社会主义积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是企业的领导核心;企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领导原则;建立责任制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企业全面实行独立核算和严格的财务管理,以“五定”“五保”来规范国家和企业的关系;通过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吸收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和行政监督。此外,条例还对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待遇、党的建设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工业七十条”全面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大跃进”以来企业管理的经验教训,对于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恢复和建立正常的管理制度和生产秩序,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起了重大作用。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指导原则,规范和健全了我国国营企业的管理,至今仍有重要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