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formul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在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新形势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制定的。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将制定宪法的任务提上日程,成立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6月,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对宪法起草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即不仅要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全面地、规范性地确立人民民主的原则,还必须遵循社会主义的原则,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确定下来,并保证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同时与逐步过渡的任务相适应,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制定一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毛泽东主持下制定的。1954年1月9日,宪法起草工作正式开始。3月初,宪法起草小组完成了四读稿,中共中央政治局连续召开3次扩大会议进行讨论修改,并提交全国政协常委会进行讨论。修改后的四读稿成为宪法草案初稿,由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3—9月,宪法起草委员会连续举行7次正式会议,对草案初稿进行研究和讨论。同时,在北京和全国各大城市组织各方面的代表人物8000多人,用两个月时间,对宪法初稿进行讨论,提出了5900多条修改意见。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并通过决议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在近3个月时间里,全国共有15亿余人参加讨论,提出118万多条修改、补充意见和问题。

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宪法除序言外,分为4章106条。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这个宪法以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宪法的制定和颁布,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并且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全国人民指明了一条清晰、明确的通向社会主义的道路,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是新中国走向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个良好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