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政协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劳动者与非劳动者联盟的组织形式。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完成并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以后,政协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联盟的组织形式。政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各界代表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人民政协是在1949年解放战争已取得全国基本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即将成立前夕产生的。1948年5月1日,中国共产党号召全国人民团结起来,巩固和扩大统一战线,并号召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迅速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中国共产党的号召立即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1949年6月,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北平召开。1949年9月21日至30日,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出席会议的有600多位代表,代表着中国所有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和海外华侨。会议经过充分的民主讨论协商,制定并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这次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在法律上和组织上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这次会议还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

1954年9月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再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毛泽东于1954年12月19日举行的座谈会上指出:“政协的性质有别于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也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政协是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是党派性的,它的成员主要是党派、团体推出的代表。”他说,政协的任务,一是协商国际问题,二是商量候选人名单,三是提意见,四是协调各民族、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民主人士领导人员之间的关系,五是学习马列主义。1954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任务已经结束。但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仍然需要存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将继续通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团结,更广泛地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克服困难,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对于坚持和完善新中国的政党制度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1982年11月24日至12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章程,依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以及党的十二大确定的纲领,对中国人民政协的性质、任务、作用以及工作总则和组织总则等问题做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政协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人民政协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主要任务是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实现中国各族人民的总任务而奋斗。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府联系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一个重要桥梁和纽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的一个特点,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拥护国家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