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土地政策(policy of land distribution)
新民主主义革命中,中国共产党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政策。
中国共产党的分配土地政策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过程。大革命时期,党没有提出明确的土地政策。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党实行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相结合的方针,深入农村发动群众,创建农村革命根据地,开展土地革命,消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1928年12月,毛泽东领导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1929年4月,红四军前委制定的《兴国土地法》,把《井冈山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原则性的纠正。同年7月,在毛泽东的指导下,闽西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中,也规定“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并在土地分配方法上提出了“抽多补少”的原则。1930年2月,中共红四军前委、赣西特委和红五军、红六军军委举行联席会议(通称“二七会议”)
,批评了一些地区迟迟不开展分田斗争的右倾错误,提出一要“分”,二要“快”;批评了一些地区按耕作能力和劳动力分配土地的做法,肯定了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原则。1930年6月,中共红四军前委同闽西特委联席会议通过的关于富农问题的决议案中,除重申分配土地以人口为标准外,又针对富农自留肥田的情况,增加了“抽肥补瘦”的原则。1931年2月,毛泽东按照中共中央决定,又以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主任的名义,写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一封信,指示苏维埃政府通令各级政府发一布告,说明田地分给农民后,农民对土地有所有权,可以租赁买卖,田中收获除给政府交土地税外,均归农民所有。这样,又改变了《井冈山土地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在政府而不属于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的规定。
经过各革命根据地三年多的土地革命实践,中国共产党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比较切实可行的土地革命的路线、政策和方法,主要是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础上,抽多补少、抽肥补廋,等等。在党的土地革命的路线、政策和方法指导下,广大贫苦农民向统治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土地制度猛烈开火,使中国革命在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极端困难的条件下得以坚持和发展。
抗日战争时期,为实现全民族抗战,中共中央将“耕者有其田”改为“减租减息”,作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既减轻了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又调动了农民的抗日积极性,为夺取抗战胜利奠定了群众基础。
解放战争时期,为适应国内革命战争的需要和广大农民对土地的要求,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
,决定将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随着解放战争的进行,1947年7月至9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土地工作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乡村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按乡村全部人口平均分配,并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和财产,分给农民及其他贫民。广大农村迅速形成土地制度改革的热潮。针对土改运动广泛发动后一个时期内曾发生“左”的偏向,1947年12月,中共中央又制定了土地改革的方针:“依靠贫农,巩固地联合中农,消灭地主阶级和旧式富农的封建的和半封建的剥削制度。”并规定在土改中要注意两条原则:“第一,必须满足贫农和雇农的要求,这是土地改革的最基本的任务;第二,必须坚决地团结中农,不要损害中农的利益。”从而保证了解放区土地制度改革的胜利进行。到1948年秋,在解放区中已有1亿多农民获得了土地。土地制度的改革,极大地提高了广大农民的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提高了他们的政治觉悟和组织程度。他们踊跃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为人民解放战争的最后胜利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人力、物力源泉。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广大新解放区尚未进行土地改革。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由中共中央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
》。《土地改革法》总结中国共产党过去领导土地改革的经验,又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规定了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成为指导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基本法律依据。之后,政务院又相继制定和公布实施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和政策。
到1952年底,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及台湾省外,土地改革在全国基本完成。包括老解放区在内,全国约3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无偿获得约7亿亩土地,免除了土地改革以前农民每年要向地主缴纳的高达3000万吨粮食的地租。土地改革运动摧毁了几千年以来的封建剥削制度,消灭了封建地主阶级,使农民群众成为土地的主人,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的政治热情和生产积极性,对解放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巩固工农联盟、建设基层政权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