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规律(laws of logic)

逻辑思维的规律。人们在逻辑思维过程中正确地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的规律。在思维过程中,通常存在着两种不同的逻辑规律:(1)是普通逻辑(形式逻辑)规律,如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以及其他各种具体的思维形式结构规律等;(2)是辩证逻辑规律,如以特殊形式表现出来的对立统一律、质量互变律、肯定否定律以及各种具体的辩证思维规律等。

两种逻辑规律都是人类在社会实践基础上,对客观事物最一般的关系和规律的反映,都是对人类思维规律的概括。形式逻辑规律则从相对静止的、稳定的、同一的视角反映客观事物,它不涉及特定对象,不脱离思维的形式结构;而辩证逻辑规律则从运动的、发展的、内部矛盾的视角反映事物,它联系思维的具体内容来研究思维形式与规律。但是,这两种逻辑规律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并不冲突。辩证思维必须遵守形式逻辑规律,在更高的形式上把形式逻辑规律内在地包含在自身之中。两者在思维中相辅相成。

列宁深入研究、比较了黑格尔、马克思关于逻辑规律的论述,对逻辑规律进行了科学界定与阐发。

(1)逻辑规律是客观世界的反映。列宁指出,黑格尔的确证明了逻辑形式和逻辑规律不是空洞的外壳,而是客观世界的反映。确切些说,不是证明了,而是天才地猜测到了。黑格尔天才地猜到了逻辑规律是客观世界的反映,而且阐述了推理之间的联系和过渡。正因如此,列宁强调,不钻研和不理解黑格尔的全部逻辑学,就不能完全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特别是第一章。因此,半个世纪以来,没有一个马克思主义者是理解马克思的!要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必须了解黑格尔所阐述的逻辑规律。

(2)逻辑规律是关于物质的、自然的和精神的发展规律的学说,是事物发展规律与思维规律、历史与逻辑、抽象与具体的统一。列宁指出,逻辑不是关于思维的外在形式的学说,而是关于一切物质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事物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即关于世界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对它的认识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即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列宁强调的逻辑规律即发展规律,它不是关于思维的外在形式和部分事物的学说,而是关于世界的全部具体内容的学说;不是片面地、孤立地、静态地研究某一领域的学说,而是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

(3)逻辑学就是认识论,逻辑规律就是认识规律。列宁指出,逻辑学是关于认识的学说。它是认识论。认识是人对自然界的反映。但是,这并不是简单的、直接的、完整的反映,而是一系列的抽象过程,即概念、规律等的构成、形成过程,这些概念和规律等,有条件地近似地把握永恒运动和发展着的自然界的普遍规律性。人对自然界的反映是运用逻辑规律、有条件地、近似地把握自然界的普遍规律性。

列宁对逻辑规律的创造性阐发,批判了把逻辑视为“关于思维的外在形式的学说”的形而上学逻辑规律论;批判了黑格尔把逻辑观念、规律性普遍神化的客观唯心主义逻辑规律论。他把逻辑规律提高到唯物辩证法和认识论的高度,认为逻辑、辩证法和认识论是“同一个东西”,从哲学层次解决了逻辑规律的实质,规定了辩证法研究的对象以及研究的方法。这对于人类科学地认识和把握客观事物和人类思维的逻辑规律提供了方法论指导,对于科学地认识和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具有重要理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