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的辩证法(dialectics of concept)
概念的形成、变化和发展以及概念之间的联系和转化的辩证关系。对概念辩证本性的研究,是辩证逻辑的主要内容。概念是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它是逻辑思维最基本的单元和形式。概念作为人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纽结,是在认识客观世界中形成的,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概念不同于感性认识,它不是简单的、直接的、表象的,而是通过一系列抽象,以概念的形式近似地描绘发展变化着的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从而由生动的直观到抽象的思维形成了一系列概念。列宁指出,概念(认识)在存在中(在直接的现象中)揭露本质(因果、同一、差别等等规律)——整个人类认识(全部科学)的一般进程确实如此。自然科学和政治经济学(以及历史)的进程也是如此。概念反映了人类认识辩证发展的“一般进程”,是认识的高级形态。
概念在实践中形成,随着实践和认识的发展而处于运动、变化、发展之中,并接受实践的检验。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这难道需要经过深思才能了解吗?思想的历史除了证明精神生产随着物质生产的改造而改造,还证明了什么呢?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对周围事物的认识,最初生成的概念是关于日常生活的概念,通常是对周围事物的直接概括。此时,由于人们对周围事物的认识不甚深刻,并不具备很高的概括性,原始民族形成的概念以及幼儿时期形成的概念即是如此。随着人们社会实践的发展、深化,认识能力的进步,对事物联系的认识更全面、系统、深入,概念所概括的范围更为广泛,其内涵对本质的反映更为深刻、更为准确。科学思维中运用的概念即科学概念,是在相关理论指导下形成,并处于特定理论系统的语境之中,其内容更为丰富,更具抽象性和概括性,并随着理论系统的变化而变化。由于科学思维依存于特定时代的某种理论系统,它对客观事物的概括远远超过日常生活概念的认识,从而达到当时应有的或可能有的深度,成为一定历史阶段中的人们认识的深刻总结。概念随着人们实践和认识的发展变化,处于运动、变化和发展之中,原有概念的内容逐步递增和深化,甚至出现新旧概念的更替和革新。
概念作为对事物本质的认识,是客观事物辩证本性的反映。概念作为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反映了客观事物的辩证运动,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特殊性与普遍性、抽象性与具体性、确定性与灵活性的辩证统一。作为事物客观辩证关系反映的概念,也必然反映了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的辩证关系。辩证地把握和运用概念,在于把握概念的全面的、普遍的灵活性,即概念的对立面统一的灵活性;在于把握在特定理论系统、具体语境下的概念的灵活性。不应把概念视为孤立的、片面的、静止的、抽象形式的规定,而应看作是富有具体内容的、有不同规定的、多样性的统一。列宁揭示了概念的辩证本性,抽象概念的形成及其运用,已经包含着关于世界客观联系的规律性的看法、见解、意识。把因果性从这个联系中分出来,是荒谬的。否定概念的客观性,否定个别和特殊之中的一般的客观性,是不可能的。黑格尔探讨了客观世界的运动在概念运动中的反映,所以他比康德及其他人要深刻得多。
经过实践检验的科学概念就是客观真理,它深刻地反映着现实,并随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人类对真理的认识是在实践中形成一系列概念,在概念不断更替和运动中,在一个概念向另一个概念的无数转化中形成的。列宁指出,真理就是由现象、现实的一切方面的总和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构成的。概念的关系(=过渡=矛盾)=逻辑的主要内容,并且这些概念(及其关系、过渡、矛盾)是作为客观世界的反映而被表现出来的。事物的辩证法创造观念的辩证法,而非相反。概念的形成、发展是永恒运动的客观世界的辩证反映,客观事物发展的辩证法决定了概念的辩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