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分工(social division of labour)

人类在统一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按照社会生产发展需要从事各种劳动的社会划分及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工作及其过程。它体现了生产的社会性和协作性。社会分工有着不同类型和层次,如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分工,生产劳动中有物质生产劳动和精神生产劳动的分工。社会物质生产劳动又包括一般的领域分工和特殊的部门分工,精神生产劳动包括政治和文化等不同领域的分工以及国内社会分工和国外社会分工等。此外,在产品生产中,还有社会内部分工和企业内部分工的区别。马克思认为,这“二者不仅有程度上的差别,而且有本质的区别”。即社会内部的分工以生产资料分散在许多互不相依赖的商品生产者中间为前提;企业内部的分工则以生产资料积聚在一个资本家手中为前提。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分工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社会分工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社会分工的性质、形式和水平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决定的,同时又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杠杆。

社会分工具有历史性,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与人类的自然分工不同,人类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分工最早出现于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逐渐发展,原始社会解体,出现了农业、手工业和简单的商品交易等不同的社会分工,出现了私有制、阶级、等级,出现了城乡差别,出现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离。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提出了发生在原始社会后期的三次社会大分工,即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商人阶级的出现。社会分工不是一种单纯的孤立的现象,它总是同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表现和结果。因此,在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不同的社会分工。社会分工的出现和发展,既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又大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使人类社会从最初的畜牧业、农业,进而发展到工业、大机器工业时代。

社会分工具有双重性质、双重作用。一方面,由于社会分工,社会生产被划分为不同的领域、行业、部门和岗位,社会劳动被分解为彼此独立的私人劳动,人们之间不仅形成有差别的劳动,而且造成相互对立的利益主体。但是另一方面,社会分工又必须把人置于彼此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之中,使得每个人都不可能脱离他人而独立生存。这两个方面是彼此补充、互为前提的。由此可见,社会分工与社会联合是互为条件的,社会分工与社会交往也是密切相关的。在社会交往的历史过程中,社会分工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十分重要的因素。

社会分工同生产关系有密切联系。在阶级社会里,社会分工具有明显阶级对立的性质。马克思恩格斯针对阶级社会中存在的强制社会分工现象进行了批判,阶级社会里的社会分工是与私有制连在一起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只要人们还处在自然形成的社会中,就是说,只要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还有分裂,也就是说,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这种力量。原来,当分工一出现之后,任何人都有自己一定的特殊的活动范围,这个范围是强加于他的,他不能超出这个范围。特别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个人就是受强制分工支配的,分工使个人变成孤立的片面的人。因此,这种分工也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它使一部分人局限于某一领域专门从事某种职业,并受这种职业活动和工具的奴役和支配,身心受到摧残。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特别谈到了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分工所造成的对工人的奴役和片面发展。他指出,工人由于劳动被分割,人也被分割了。为了训练某种单一的活动,其他一切肉体的和精神的能力都成了牺牲品。人的这种畸形发展和分工齐头并进,分工在工场手工业中达到了最高的发展。工场手工业把一种手艺分成各种局部操作,把各种操作分给个别工人,作为终身的职业,从而使他一生束缚于一定的局部职能和一定的工具。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把劳动者被迫从事某种劳动、固定在一定劳动活动中的专业分工,称作“旧式分工”。

历史证明,社会分工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必然结果,又是促进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分工有助于提高劳动熟练程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分工使得生产日益专门化、专业化,而且分工越细,就越需要密切的协作。因此,在一定的意义上,分工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但是,强制的旧式分工同私有制、阶级对立相联系,它成了人剥削人的一种手段。因此,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废除了私有制,建立了公有制,才能消灭旧式分工。当然,一般的劳动中基于技术上的原因,专业化分工永远不会被消灭,只会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获得新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