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际关系四项原则(four principles governing interparty relations)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处理与其他国家政党特别是共产党的关系的准则。其内容为: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
1980年5月,邓小平在与中央负责同志的谈话中,提出了处理中国共产党和各国党的相互关系的指导原则。他说:“我们一直反对苏共搞老子党和大国沙文主义那一套。他们在对外关系上奉行的是霸权主义的路线和政策。……我们在处理党与党之间的关系时,总的来说是清醒的。但是回过头看看,我们过去也并不都是对的。……各国的事情,一定要尊重各国的党、各国的人民,由他们自己去寻找道路,去探索,去解决问题,不能由别的党充当老子党,去发号施令。我们反对人家对我们发号施令,我们也决不能对人家发号施令。这应该成为一条重要的原则。”在邓小平这一思想原则的基础上,党的十二大提出了正确处理不同工人阶级政党之间关系的四项原则:“在马克思主义基础上,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工人阶级政党的关系。”党的十三大把这四项原则进一步扩大为处理与所有其他国家政党的关系的原则。
这四项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在党的相互关系上,坚持独立自主原则,由各国党自己决定对国际事务的立场和主张,各国党自己管理党内一切事务,及处理与其他党的关系。各国党之间的关系也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发展。由于各国情况不同,各国党的发展是不平衡的,但他们都是民族范围内的党,因而都是平等的兄弟党之间的关系,必须按照平等原则来处理党与党之间的关系。既不允许别的党干涉自己党的内部事务,也不能干涉别的党的内部事务,也不能通过党的关系去干涉对方国家的内政。
中国共产党处理党际关系的四项原则,开启了党际关系的新纪元。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迅速恢复了同世界上大部分工人阶级政党的关系,又逐步恢复和发展了同各国社会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党际关系四项原则已成为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