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the fundamental state policy of conserving resources and 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

通过对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和循环利用、有效保护和替代,使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使污染物产生量最小化并使废弃物得到无害化处理,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保护环境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基本国策是指中央制定的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决定性影响的重大谋划和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是新中国基本国策之一。

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是1990年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决定》把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作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要求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环境是人类有意识地保护自然资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做好综合的治理,以创造出适合于人类生活、工作的环境,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让人们做到与自然和谐相处。节约资源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是在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提出的。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要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作为着力点,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有利于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有利于增强投资吸引力和经济竞争力,实现转型跨越,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