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服务(social service)

以提供劳务的形式来满足社会需求的社会活动。狭义的社会服务指直接为改善和发展社会成员生活福利而提供的服务,如衣、食、住、行、用等方面的生活福利服务。广义的社会服务包括生活福利性服务、生产性服务和社会性服务。生产性服务指直接为物质生产提供的服务,如原材料运输、能源供应、信息传递、科技咨询、劳动力培训等。社会性服务指为整个社会正常运行与协调发展提供的服务,如公用事业、文教卫生事业、社会保障和社会管理等。社会服务按服务性质可分为物质性服务和精神性服务;按服务的程度又可分为基本性服务、发展性服务和享受性服务。

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快速发展进程中,社会服务项目不全和内容有限的弱点逐渐暴露出来,无法满足广大特殊群体的需要。为此,2012年制定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社会服务的公共政策。

社会服务的主要特征包括:第一,非现金支付(救济)。与社会保险有区别,不属于收入保障范畴,也不发放实物,主要是一种劳务性服务。第二,主要针对人群中的困难群体、边缘群体、脆弱群体和问题群体,包括老年人、儿童和青少年、残疾人、灾民、新移民、精神病人、犯罪受害者、大病患者、智障者、流浪乞讨和无家可归者、酒精和药物滥用者、单身母亲、孕妇和哺乳期母亲、吸毒者、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破产者、暴力和自杀倾向者、受家庭虐待者、罪犯和假释犯人、出狱者等。第三,针对个人的人身服务。它是一种人性化、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关心人生不同阶段遇到的各种特殊困难、问题和危机,提供给处于具体境况中和有具体需求的个人,因各人困难的不同而不同。第四,主要采用政府直接供给、非营利组织独立供给、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外包(购买)形式供给三种供给模式。第五,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采用免费或弥补部分成本收费的形式,具有无偿性或低偿性。服务目的是满足对象的基本需求(包括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需求),改善特殊人群的生存状况,重建他们的生存能力,抵御社会风险冲击,减少或缓解社会矛盾。第六,服务的实施人员主要是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还有护理人员、家政人员、教师、医生等。服务地点主要在社区、受助者家中和专门的社会服务设施内。第七,服务方式包括家庭帮助、他人照料、康复治疗、心理疏导、教育培训、咨询指导、行为矫治、互助支持等。

社会服务具有照顾性、舒缓性、治疗性、预防性的功效。通过社会服务,减轻服务对象的社会压力,改变他们的行为方式,提升他们的社会适应性,使他们更好地健全个人人格、发挥自身潜力,克服福利依赖,摆脱弱势地位,革除自身痼疾,走上自立、融合、健康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