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minimum standard of living)
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1993年上海市在全国率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至1996年在全国范围内铺开。1999年9月,《城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条例》经国务院审定并于同年10月1日在全国施行,意味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也是我国社会救助工作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条例规定,以下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是为贫困人口提供的一种救济,仅仅是保证基本生活的生活费用补贴,具有临时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所增加,超过了规定的救济标准,就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标准确定的合理与否,事关制度能否顺利实施。标准定得太高,一则加重国家和地方的财政负担,二则助长了人们的依赖思想,产生负面效应;标准定得太低,不能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有悖此举的初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应考虑该地区社会人均生活水平、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及该时段的物价指数等几个方面的因素。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后,特别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迅速在全国各地推广开来。2007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又明确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巩固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须加大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补助力度,应保尽保,提高水平。
最低生活保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关系群众衣食冷暖的民生工程,是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民心工程,是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德政工程,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同心工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牢牢把握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低保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