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会组织(new social organization)

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新涌现出来的相对于政党、政府等传统组织形态之外的各类民间性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等。

新社会组织一词,比较早出现在上海20世纪90年代,相对于“社会组织”“民间组织”“群众组织”等概念,其特点是把范围缩小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完善过程中涌现出来的民间组织。除了包含根据法规允许登记注册的各类民间组织以外,还包含在目前法律法规下还不能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自发性的非政府组织和准民间组织。

新社会组织的类型主要包括:(1)社会团体。指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学术性社团、行业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不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中国红十字会、中国福利会、中国保护儿童委员会、社联、文联、科协、宗教团体等。(2)学术性社团。主要由专家、学者和科研人员组成的各类学会、研究会等。(3)行业性社团。主要由经济领域各行业相同的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4)专业性社团。主要由经济、社会各领域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组织组成的各类协会等。(5)联合性社团。主要由不同利益需求的人群或各类社团组成的联合体,如联合会、商会、促进会、俱乐部、校友会、联谊会等。(6)行业协会。行业性社团中的一种,是由同业经济组织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7)民办非企业单位。指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业划分为教育事业类、卫生事业类、文化事业类、科技事业类、体育事业类、劳动事业类、民政事业类等。(8)基金会。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属于民间组织。其公益性主要表现在它不为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利,强调的是社会公众的广泛受益。(9)社区活动团队。指以社区群众为主,因文化知识、兴趣爱好、强身健体等不同需求而自发组织起来的,没有经过社团管理部门登记,但在街道社区有关部门备案的群众性组织。(10)中介组织。又称“市场中介组织”“市场中介机构”,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受托而为,起桥梁或居间联系作用,运用专业技术开展智力性服务的机构。(11)非营利机构。指创办的目的是为了生产货物和服务,但不允许向成立、控制或资助它的机构提供收入、利润或其他财务收益的法律实体或社会实体。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我国新社会组织在规模、种类、数量上迅速增长,发展空间不断增大,整体影响力日益增强。我国新社会组织以每年10%~15%的速度在发展,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层次不同、功能互补、覆盖广泛、特色明显的组织体系,对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反映公众诉求、整合社会力量、化解社会矛盾等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中,承担着重要任务。社会组织自身发展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为此,中共中央在2015年9月颁发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明确提出要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指出要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引领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作用,把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不断扩大党在社会组织中的影响力,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夯实党的执政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