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组织(the new economic organization)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港澳台商、外商全部所有或绝对控制的新出现的经济组织形态。从所有制特征上看,现行法律、法规把这类经济组织统称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即各种社会经济成分中公有制经济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在我国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外商投资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和股份合作制经济中的非国有成分和非集体成分。
在非公有制经济中,个体经济又称“个人所有制经济”,通常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或家庭成员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和支配的一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在我国,个体经济是按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为基础的经济形式。私营经济与个体经济的主要区别在于,它是通过雇佣劳动取得合法利润,其主要形式是私营企业,包括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不同所有制的投资主体对一个企业或公司投资所构成的经济类型。它含有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等经济中的几种成分,其主要形式是混合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经济是兼有合作制和股份制两种性质的一种经济形式,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探索出来的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经济形式是股份合作企业。港澳台商投资经济是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到内地直接投资设立企业而形成的经济。其经济形式主要包括独资企业,与内地投资者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其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经济是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内地直接投资所形成的经济。其经济形式主要有四种:外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是个人从事生产劳动,生产资料或产品收入归个人所有,雇工7人(含7人)以下,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形式,包括城镇闲散劳动力等自筹资金开业兴办,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工业、手工业、客货运输、商业、饮食、服务(包括修理)和房屋修缮等个体经营者,还包括农村的非农业个体经营者。
我国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即“两新组织”)中,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新的社会阶层,这使社会组织形态也发生了新的变化。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the distribution system both main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work and a variety of distribution methods)
我国现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这一收入分配制度是随着我国所有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而逐步建立起来的,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人们劳动差别的存在所决定的;同时,它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生产资料公有制实现了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关系,每一个劳动者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为社会提供劳动,社会则根据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收入分配。只有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最终实现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保证人们相互之间在平等的经济关系基础上建立和谐的经济利益关系,保证向共同富裕这一目标前进。
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表现在:一是在全社会范围的收入分配中,按劳分配占最大比重,起主要作用;二是在公有制经济范围内劳动者总收入中,按劳分配收入是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质上反映出劳动、管理、资本、技术、土地等各种生产要素,都按贡献参与了收益分配。其中,按劳分配为主体反映了劳动要素是各种生产要素中最受重视的部分。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现阶段的分配制度,除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外,还需要多种分配方式的并存,而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也决定了分配形式的多样化。由于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承包经营等实现形式,必然产生按劳分配以外的各种收入分配方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各种生产要素(劳动力、土地、资本、管理)都要有相应的市场评价,这些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应得到相应的收入。此外,市场经济中还需要有风险收入以及通过社会保障获得的收入等。所有这一切,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总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多种经营方式、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机制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实行这一分配制度,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坚持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既反对平均主义,又防止收入差距过大,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注重公平;坚持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坚持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个人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先富的地区和个人要帮助后富的地区和个人,最终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使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合(the combination of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work and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production factors)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的原则。其中,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同时,特别强调了“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从而使生产要素收益取得了合法地位。这既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并把这些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作为原则确立下来。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把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入分配从原则上升为制度,提出要“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从按劳分配过渡到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并确立按生产要素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和制度,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实践中的具体化和不断深化,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在收入分配领域的重大发展,是我国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
按劳分配是分配个人消费品的社会主义原则,即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对社会总产品做了各项必要的社会扣除以后,按照个人提供给社会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还没有能够达到产品极大丰富的程度,工农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还存在着差别,劳动还未成为人们生活第一需要等原因,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生产要素所有者凭借生产要素所有权,从生产要素使用者那里获得报酬的经济行为。它包括三层含义:(1)参与分配的主体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依据是生产要素所有权;(2)分配的客体是各种生产要素共同作用创造出来的价值;(3)分配的衡量标准,就是按生产要素的质量、数量以及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在依据是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其直接表现和标准是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以及生产要素贡献的大小。
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就是在社会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基础上,按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所做的贡献进行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主要有:一是以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这里不包括公有制中的按劳分配,因为按劳分配得到收入的劳动者不是凭借作为独立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来参与分配,而是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凭自己提供的劳动来参与分配的。以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主要是个体劳动者和被雇于非公有制经济的雇佣劳动者。个体劳动者的收入是凭借自己的劳动和占有的生产资料从事个体劳动和经营所取得的收入;被雇于非公有制经济的雇佣劳动者的收入是劳动者出卖劳动力商品,按劳动力价值取得的劳动收入。二是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分配。主要包括资本所有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凭借资本所取得的利润,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将自有的货币或资本借给他人经营或存入金融机构所取得的利息,以实物形态资本租借给他人经营或使用而取得的租金等。三是管理知识产权类的生产要素,如科技发明、创造、信息、专利等参与分配。这类生产要素来自它们的所有者的劳动或劳动成果。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让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